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线索有功人员的通告
(学生带法回家材料一)
安政[2007]17号
根据当前我县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形势,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县组织开展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猎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遏制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势头,维护安溪“诚信”形象和社会安定稳定。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打击行动的积极性,主动为政法部门提供犯罪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期间,县政府将对提供、举报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现通告如下:
一、凡为政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破获一起现行诈骗案件或抓获一名诈骗分子、网上逃犯,符合劳教或逮捕条件的,给予检举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凡为政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打掉一个诈骗团伙(抓获3名以上诈骗分子)或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诈骗案件的,给予检举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凡为政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督办诈骗案件或抓获一名公安部、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给予检举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对举报有功人员,县政府将立即兑现奖金,并严格为检举人保密。对隐瞒不报、包庇、资助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23265015(县公安局“110”)、23265042(打击专业队)、23265045(县专项办)
安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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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带法回家材料二)
关于敦促参与虚假信息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部分地区个别人非法从事虚假信息诈骗活动,严重影响了全县人民的声誉,影响了我县社会安定稳定。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在全县组织开展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猎狐”专项行动。为深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为首组织、策划者,教育挽救盲目参与的一般违法人员,坚决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参与虚假信息诈骗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立即停止作案,主动到政法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投案自首从宽处理的期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
二、凡在2007年4月15日以前参与虚假信息诈骗活动的,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者,可以依照法律从轻、减轻处理;有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因涉嫌虚假信息诈骗被拘留或正在审查起诉、审判的在押人员,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有检举揭发、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顶风作案或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法院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
溪 县 公 安 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